关于党费计算方法的说明
各中层单位党委、党总支:
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精神,结合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自2011年10月1日起,我校党员党费收缴计算方法调整如下。
一、在职教工党员
1.每月税后党费=税后党费基数×费率
注:税后党费基数≤3000,费率为0.5%
3000<税后党费基数≤5000,费率为1%
5000<税后党费基数≤10000,费率为1.5%
税后党费基数>10000,费率为2%
2.税后党费基数=工资前四项(财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的职级、津贴(非校内津贴)、职贴、工资性补贴 )之和-税额
3.税额=扣税基数×税率-速算扣除数
4.扣税基数=工资前四项(财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的职级、津贴(非校内津贴)、职贴、工资性补贴 )之和-3500
注:扣税基数≤1500元,税率为3%,速算扣除数为0
1500元<扣税基数≤4500元,税率为10%,速算扣除数为105
4500元<扣税基数≤9000元,税率为20%,速算扣除数为555
二、离退休党员
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三、学生党员
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党委组织部
2011年10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