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说明
2007年8月11日
1、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》(中组发〔2004〕10号)规定:高校毕业生党员,已经落工作单位的,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;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,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、乡镇党组织,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(劳动)部门所属的人才(劳动)服务机构党组织。我校毕业生党员原则上按上述规定转移组织关系。
2、个别经学校基层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保留的,所属基层党组织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,与其保持联系并按规定及时收缴其党费,开展组织生活,特别是预备党员毕业后的培养考察与转正。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,党委组织部将追究其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责任。
3、毕业生组织关系转出后,各学院党委秘书将毕业生组织关系转出情况汇总表(详见组织部主页资料下载栏)签字盖章后交组织部备案)
2、个别经学校基层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保留的,所属基层党组织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,与其保持联系并按规定及时收缴其党费,开展组织生活,特别是预备党员毕业后的培养考察与转正。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,党委组织部将追究其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责任。
3、毕业生组织关系转出后,各学院党委秘书将毕业生组织关系转出情况汇总表(详见组织部主页资料下载栏)签字盖章后交组织部备案)